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合同纠纷 >> 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有什么区别?
如果要与他人订立合同的话,是需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种阶段的。要约是需要要约人向对方当事人发出的,并且要约的内容应当明确,要约人会受到要约的约束,那么,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区别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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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有什么区别?
北京市中闻(南宁)律师事务所覃剑龙律师解答:
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区别是要约人指的是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议的人,受要约人指的是接受要约的一方当事人。要约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受要约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受要约人接受而提出意思表示。
1.与要约的关系不同。要约人是发出要约的人,受要约人是接收要约的人;
2.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要约人发出要约后,仅是作出了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但受要约人作出有效的承诺后,合同成立。
北京市中闻(南宁)律师事务所覃剑龙律师解析: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要约不得撤销的三种情况如下:
1.要约人明确确定了承诺期限的。在承诺期限内,发生不利于要约人的变化,应当视为商业风险;也意味着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取得了承诺资格和对承诺期限的信赖,只要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就可以成立合同。
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
3.承诺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并为合同的履行做了合理准备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覃剑龙律师简介
从事法律工作20余年,有深厚法律功底及丰富工作经验。在某市公安局经济犯罪、刑事侦查支队工作十余年;经手各类刑事案件上百件。对刑事控辩、法律顾问、知识产权、企业刑事合规及刑事风险防控等领域深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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