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建筑工程 >> 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是如何认定处理?
在一些规模大、工期长、结构复杂的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外界因素往往会对工期产生难以预料的干扰。无论是水文气象,还是地质条件的变化,抑或是规划设计的变更等因素都可能导致项目工期的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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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是如何认定处理?
福建莆秀律师事务所潘惠镰律师解答:
对工期延误常用的制约方式有:停止付款;追究工期延误的误期损失赔偿;终止对承包方的雇佣,并追究承包人给业主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
施工工期延误,如果是施工方违约造成,发包方可以要求赔偿,索赔费用包括窝工费、材料保管费等,并要求施工方抓紧施工,缩短延误的工期。对于承包人来说,就是在发包人过错的情形下,顺延工期,以减轻工期压力,避免承担工期违约金,获得因发包人原因顺延工期而额外增加的费用。
对于工程量较大的项目,若要避免因为工期延误而产生争议和纠纷,当事各方除应当在充分保留各类证据之外,还应当尽可能将可能发生的导致工期顺延的可能情况均考虑进来,即使是签署之后也可以通过补充合同的方式进行约定。
福建莆秀律师事务所潘惠镰律师解析:
工期索赔,是发包人和承包人行使自身权利的行为,双方可以相互索赔,但必须有正当索赔理由,必须具有证据。没有证据,证据不足,承包人则无法举证证明自身索赔的理由的正当性,无法举证证明自己的工期损失。双方已就延误工期问题达成合意,发包人无权追究承包人该期间的工期延误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潘惠镰律师简介
本人擅长各类刑民事纠纷,工作态度认真,负责,认真为当事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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