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监护权有争议,该怎么解决?
监护是指民法上规定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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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有争议,该怎么解决?
山东哲法律师事务所李明昊律师解答:
监护权纠纷,按照法定监护顺序不能确定的,可以先由有监护权的监护人自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由被监护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其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如果有其他利害相关人不同意指定的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程序:
1、确认监护人的范围;
2、判断有监护资格的当事人的监护能力;
3、指定对被监护人最有利的人员担任监护人。
山东哲法律师事务所李明昊律师解析:
经常有人把监护权和抚养权当成一回事,以为离婚后如果抚养权给对方,我就不是孩子的监护人了。这是完全错误的。
简单来说:监护权是法定的权利,属于亲权的一种,跟抚养权在哪一方没有关系,离婚后父母双方仍是孩子的监护人。如果父母一方没有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父母任何一方对未成年子女都拥有法定监护权。
抚养权是离婚后跟孩子一起居住,亲自照顾孩子的权利,同时也是义务。也即:离婚后没有抚养权的一方仍然是孩子的监护人,仍然要继续承担对孩子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只是孩子平时主要跟着抚养权一方生活。
即使你没有获得抚养权,也可以继续行使监护权,探视权等,孩子仍然是你的孩子,关键看双方怎么处理离婚后孩子照顾和抚养的问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李明昊律师简介
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法学学士,滨州市优秀诉讼服务工作者,山东哲法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党员模范律师,在债权债务、婚姻继承、刑事辩护等方面均有成功诉讼经验,现任济南金淼机械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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