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交通事故 >> 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2008年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驶已经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在中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
网友咨询:
2017年5月9日12时许,杨建中在河北省涉县天津风味饭店内与朋友聚餐期间,饮用约200ml将军岭牌白酒及2瓶燕京牌啤酒。饮酒后,杨建中驾驶牌照号为冀D×××**的蓝色天马牌125型摩托车离开,行至神山南路与神山西路交口20米处与同向行驶的江某驾驶的鲁鹰牌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江某腿部受伤及电动三轮车左后侧尾灯损坏。
交通事故发生后,杨建中为逃避责任,将摩托车推离现场,后在神山大院117号楼下被江某和其同事张某1拦住,张某1报警。交警赶至现场后将拒绝配合呼吸式酒精检测的杨建中带至天铁职工医院进行血样采集。
经公安铁城分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杨建中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江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鉴定,送检杨建中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5.35mg/100ml,杨建中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杨建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杨建中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湖南丹阳律师事务所曾琳燕律师解答:
杨建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
鉴于杨建中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且已与交通事故当事人达成损害赔偿协议,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曾琳燕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007年正式执业。十多年来,通过办理众多不同类型的案件和平时不断的学习,熟练掌握办理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办案流程和技巧。通过多年担任多家房地产公司的法律顾问,能够为开发房地产项目全部提供服务。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