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交通事故 >> 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追尾,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危险驾驶罪是指触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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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日22时许,刘昊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的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北京市丰台区京沪高速公路出京方向第T10004号灯杆处时,与冷文斌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经认定,刘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刘昊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6.4mg/100ml。
刘昊于2021年2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查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刘昊案发后积极赔偿冷文斌车辆损失,取得冷文斌的谅解。
刘昊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那海涛律师解答:
刘昊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刘昊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
刘昊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无抗拒抓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事故对方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那海涛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那海涛律师北京著名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在北京市公安局经济犯罪部门工作多年,执业20年,精于刑事辩护,重大民商诉讼,房产建筑工程,法律顾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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