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交通事故 >> 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2008年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驶已经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在中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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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日3时10分许,谭朋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的奔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北京市丰台区南大红门路菊源北里小区门前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高玉明所在公司的施工设备损坏。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9.3mg/100ml。经认定,谭朋负事故全部责任。
谭朋于2020年9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民警查获,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谭朋的家属已代其赔偿事故对方的经济损失,谭朋取得对方谅解。
谭朋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刘洪昌律师解答:
谭朋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89.3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谭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可对其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鉴于谭朋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已经赔偿事故对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可对其从轻处罚。
刘洪昌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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