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交通事故 >> 无证酒驾发生交通事故,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危险驾驶罪是指触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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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蒙于2021年8月28日6时许,酒后无证驾驶白色“日雅”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南路惠通时代广场南门东侧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2.4mg/100ml。经认定,付蒙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付蒙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付蒙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刘明璐律师解答:
付蒙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
案发后,付蒙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
付蒙具有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从重情节,鉴于付蒙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故对其所犯危险驾驶罪依法从轻处罚。
刘明璐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刘明璐律师擅长从审判角度为当事人解答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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