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交通事故 >> 无证驾驶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会受到怎样的惩罚?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据此,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与准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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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3日16时20分许,李殿泉无证驾驶无牌电动四轮轿车在博兴县行驶,当行驶至东侧出口处时,因措施不当与由南向北行驶李某2驾驶的无牌电动三轮车相撞,致被害人李某1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死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殿泉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殿泉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汪红春律师解答:
李殿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发后,李殿泉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部门的到来,积极供述案发事实,事发后,经公安部门电话传唤主动接受调查,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其资源认罪认罚,依法可减轻处罚。
汪红春律师补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汪红春,女,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曾荣获司法局“2016年法律顾问优秀个人”、2019年武汉市妇联“优秀百名家事调解员”等。精通民商事及金融、税务法律事务,擅长处理单位经营事务,执业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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