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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接连发生事故仍逃逸,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2年01月11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放火、爆炸等罪并列规定在相同法条中,并且规定的相同的法定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放火、爆炸等罪并列规定在相同法条中,并且规定的相同的法定刑。

网友咨询:

11月14日傍晚,张某驾驶小型轿车前往湘东区下埠镇320国道某饭店,与同学施某以及被害人吴某等人聚餐并饮酒。当晚20时左右散席。随后,张某不顾同学劝阻强行驾车回家。

张某驾车不久车辆便与道路中央护栏发生碰撞,造成左侧车身受损,但张某仍然置之不顾继续行驶。20时31分许,张某撞上在路边正常步行的同学吴某,造成吴某当场死亡,可张某仍不停车查看继续驾车逃逸,又追尾在路肩位置正常行驶的摩托车驾驶员刘某。但张某仍然驾车逃逸。次日1时许,民警在其家中将张某抓获归案,鉴定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79.60mg/100ml。后经鉴定,被害人吴某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刘某伤情为重伤二级。张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崔庆国律师解答:

张某在明知醉酒驾车违法,会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国道上行驶,接连发生事故后仍驾车逃逸,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已赔偿刘某部分医疗费,同时与吴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张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崔庆国律师补充: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崔庆国,昆明医科大学医事法学专业毕业,昆明市律师协会医疗与健康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执业以来主要办理医疗纠纷、人损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婚姻家事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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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交通事故  民事赔偿  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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