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交通事故 >>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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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17时30分许,白翠伟驾驶鲁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J×××××重型自卸半挂车)沿高新区S244省道(S237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天宝镇城东村路段时,追撞在前行驶的马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后部,又越过道路中心线与沿该路对行的靳训龙驾驶的鲁J×××××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马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7月6日死亡,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白翠伟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马某受伤后被送往泰安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3天,支出医疗费用102108.3元。白翠伟垫付10000元,人保临沂公司垫付10000元。白翠伟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殷国勇律师解答:
白翠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白翠伟案发后在现场等待,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白翠伟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白翠伟与被害人一方已达成和解,支付了8万元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一方的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殷国勇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殷国勇律师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工伤纠纷,交通事故,债务纠纷,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案件多达数百起,多次典型案例在网上或者新闻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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