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交通事故 >> 无证驾驶机动车撞死了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肇事逃逸即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触犯的是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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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17时41分许,侯方喜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悬挂临时牌照的轻型货车沿S237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泰安高新区天宝镇天宝四村路段时,与骑二轮自行车由西向东横穿公路的被害人郭某相撞,造成被害人郭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发生交通事故后,侯方喜驾车逃离现场,后将鲁J2××××号正式牌照安装到轻型货车上。10月29日,泰安市公安局高新区事故中队电话通知鲁J2××××号车主崔俊超到案协助调查,侯方喜得知公安机关找到崔俊超后,便于崔俊超商议,由崔俊超顶替该起交通事故。在侦查过程中,崔俊超得知被害人郭某死亡,遂承认为侯方喜顶替交通肇事的事实。侯方喜在此过程中到案并如实供述事故发生经过。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侯方喜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侯方喜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福建铁马律师事务所吴友梁律师解答:
侯方喜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事故发生后,在案件侦查期间,侯方喜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
此外,侯方喜系初犯,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案件审理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近亲属出具谅解书,要求从轻处罚等,亦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吴友梁律师补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毕业于集美大学,毕业同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毕业后主攻诉讼业务,在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以及债权债务合同纠纷领域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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