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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撞死了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2年01月05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机动车辆简称“机动车”。由自带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不用轨道,可在陆地上行驶的轮式“车辆”。在中国一般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车辆,包括汽车、挂车、无轨电车、农用运输车、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和运输用拖拉机(包括带挂车的轮式拖拉机)以及轮式专用机械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

机动车辆简称“机动车”。由自带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不用轨道,可在陆地上行驶的轮式“车辆”。在中国一般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车辆,包括汽车、挂车、无轨电车、农用运输车、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和运输用拖拉机(包括带挂车的轮式拖拉机)以及轮式专用机械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

网友咨询:

8月12日9时42分左右,李学莲无证驾驶捷羚牌电动三轮车,沿国道104线在道路东侧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国道104线389公里+655米时,与沿国道104线由南向北正常行驶的被害人王某1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王某1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李学莲驾车逃离现场。经认定,李学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李学莲驾驶的捷羚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李学莲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黄旋律师解答:

李学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其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李学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依法从轻处罚。李学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黄旋律师补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黄旋,男,湖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从业6年,积极投身国家法治建设,积极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心系草根,不泯天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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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交通事故  民事赔偿  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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