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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年12月31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

网友咨询:

2月16日16时23分许,姜某1驾驶×××号灰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赤峰市红山区赤锡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唯美品格小区东门门前路段时,与正在路面除雪作业的环卫工人丁某1、魏某3、王某2相撞,致魏某3、王某2当场死亡,丁某1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姜某1报警。

2月18日,经辽宁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姜某1血液未检出酒精成分。2月18日,经赤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3、王某2符合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2月21日,经赤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支队四大队认定,姜某1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魏某3、王某2、丁某1无责任。姜某1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浙江杭千懿律师事务所丰兴刚律师解答:

姜某1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国家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姜某1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部分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因受到犯罪的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姜某1应按法律规定赔偿。

丰兴刚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丰兴刚律师,浙师大法学学士,一直从事法律事务相关工作,至今已十余年,先后任职法律服务所法工以及大型外企、民企法务,具有丰富的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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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交通事故  民事赔偿  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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