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交通事故 >> 酒驾后拒不配合检查,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危险驾驶罪是指触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犯罪。
网友咨询:
1月16日中午,黎伟在长沙市雨花区吃湘喝辣饭店吃饭时饮酒。同日晚,黎伟与朋友刘某等人在该饭店吃饭时再次饮酒。同日21时18分许,袁某驾驶牌号为湘A×××××的“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沿树木岭路最左侧车道由南往北行驶至劳动路口南口路段等红绿灯时,恰遇黎伟驾驶牌号为湘A×××××的“马自达”牌小型轿车沿树木岭路最左侧车道由南往北行驶至此,由于黎伟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发生黎伟所驾车前部与被害人袁某所驾车尾部碰撞,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害人袁某报警,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花交通警察大队民警赶往现场,发现黎伟有酒驾嫌疑,遂将其带上警车,在警车内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黎伟拒不配合吹气。同日23时许,民警带黎伟到年轮骨科医院进行抽血检测,以确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经检验,案发时黎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9.5毫克/100毫升,被害人袁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经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花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黎伟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袁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案发后,黎伟与被害人袁某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其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黎伟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李旸律师解答:
黎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黎伟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且拒绝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应当从重处罚。黎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李旸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擅长处理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工伤、房地产、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代理效果得到当事人的一致肯定和好评。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