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交通事故 >> 高速公路违规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高速公路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原因,诸如道路状况、道路环境、道路线形、气候等因素,也有驾驶员违章驾驶的主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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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18时许,于永涛驾驶甘FT10ⅩⅩⅩ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载徐某、叶某、李某、王某沿嘉峪关市玉泉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玉泉南路与迎宾路转盘时,与罗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罗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罗某某经嘉峪关市中医医院抢救无效后于9月1日死亡。经鉴定,罗某某系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致急性重型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导致死亡。嘉峪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雄关高速公路大队认定,于永涛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于永涛支付被害人近亲属现金5800元。于永涛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吴旭仕律师解答:
于永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鉴于于永涛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化解了双方之间的矛盾,且于永涛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并减轻处罚。
吴旭仕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1964年出生,浙江大学法律系毕业,从事律师行业近30年,擅长刑事辩护等,曾办理过全国及省内多个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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