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交通事故 >> 骑电动车撞死了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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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丽英于2020年11月12日晚,驾驶牌号为“常熟×××”的电动自行车在常熟市常福街道龙蟠佳苑小区内,由南向北行驶至小桥桥面时与被害人钱某1发生相撞,致被害人钱某1受伤,后经送医救治无效于同月23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钱某1的死亡原因系颅脑外伤。经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丽英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陈丽英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陈丽英已赔偿被害人钱某1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陈丽英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云南瀛滇律师事务所徐玲律师解答:
丽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陈丽英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陈丽英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陈丽英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徐玲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云南瀛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为云南多家国有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主要研究及服务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纠纷、人身损害纠纷(交通事故、医疗纠纷)、金融借贷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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