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交通事故 >> 发生交通事故,除了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承担什么责任?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网友咨询:
7月28日15时许,周聪醉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兴业县县道419线由卖酒往蒲塘方向行驶,至21km+800m处,驶到道路左侧与对向行驶由被害人莫某驾驶的一辆电动自行车(悬挂号牌玉林GU990)发生碰撞,造成周聪受伤、莫某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周聪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9月7日,周聪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周聪赔偿被害人近亲属莫某13000元。
周聪还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冯锐律师解答:
周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周聪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周聪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冯锐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冯锐律师毕业于全国985高校法学专业,有着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严密审慎的法律思维。自进入律师行业,通过办理大量复杂、多变的民商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谙熟法庭审理技巧。在办案过程中,冯锐律师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原则,细致深入钻研每一个案件细节,主动、积极的利用各种合法手段为委托人量身定制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提供务实、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在法律范围内为当事人争取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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