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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无证驾驶的人相撞,却负主要责任,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年11月22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网友咨询:

3月19日13时30分许,杨吉发驾驶辽H×××××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H×××××号牌重型罐式半挂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瓦房店市李官镇矿洞山村路段时,越过道路中心单黄实线驶入道路左侧,与相对方向刘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证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拖挂车又侧翻到陈某家的葡萄大棚上,此事故导致肇事车辆损坏,葡萄大棚及通讯、有限电视线路损坏,刘某当场死亡。经鉴定,刘某因心脏破裂、心包填塞死亡,交通损伤可以形成。经瓦房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吉发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肇事后,杨吉发让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案发经过。杨吉发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李哲律师解答:

杨吉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

杨吉发让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杨吉发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案发经过,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

李哲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李哲律师曾在北京市某法院工作15年,相继担任过某审判庭副庭长、综合部门中层正职并兼任党组秘书。目前任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新零售专委会法律顾问,北京互联网法院特邀调解员,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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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交通事故  民事赔偿  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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