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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人后逃逸,伤者死亡,肇事者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年11月11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

网友咨询:

10月12日,谷某驾驶小型轿车,自南向北行驶回官地坪,逆向超速行驶撞倒沿着道路右边行走的熊某某,造成熊某某死亡,车辆减速后,谷某便驶离现场。交通事故经桑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谷某承担全部责任,熊某某无责任;经鉴定,熊某某符合外伤暴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及周身复合损伤引起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不久后,谷某被抓获归案。谷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山东漫森律师事务所王启云律师解答:

谷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谷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因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害人系谷某逃逸后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本着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以交通肇事逃逸情节对其惩处。谷某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除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当赔偿被害人亲属的合理损失。

王启云律师补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业期间,王律师成功代理了数起涉及家事、人身伤害等领域重大疑难案件。王律师尤其擅长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刑事辩护、劳动争议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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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交通事故  民事赔偿  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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