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交通事故 >> 身体不舒服开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伤亡,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依据《刑法》的规定,刑事犯罪可以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种,故意犯罪是指存在主观上的故意,进行某一种犯罪活动的情形,而过失犯罪可以分为大意过失和自信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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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王巍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将白色皮卡车驾驶至汽车修理厂结账。当日,王巍将该车辆停放在所居住的小区内。同月30日、31日王巍在家中休息,车辆一直停放在该小区内。9月1日6时许,王巍起床后,对妻子姜某1、母亲代某称“胸闷、呼吸不畅、不舒服”。吃过早饭后,王巍于7时开车与代某出了小区,8时05分又开车回到小区。回家后,姜某1给服用了丹参滴丸。约10分钟后,王巍离开家中去上班。9时11分从左侧车道逆向与行走的多名行人及摊位发生碰撞后,继续向南行驶并与停靠在道路上的普通货车发生碰撞,后停驶。车辆停驶后,发动机仍高速运转,左后轮与地面摩擦,产生大量白色烟雾,后车辆熄火。现场群众在抬车抢救伤者时,王巍又再次启动车辆,被他人拔出车钥匙、关闭发动机,车辆熄火。处警民警到现场后,令王巍下车并将其控制抓获。民警在将王巍带至办案区途中的警车内,王巍出现抽搐症状,被送往医院时清醒。车辆冲撞致现场5人死亡、27人受伤及公私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王巍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常越峰律师解答:
王巍作为职业司机,具有17年的驾龄,在身体不适的情况下,过于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在人流密集的早市上,轻信能够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在撞倒被害人后,惊慌失措,继而操作失误而不停车继续驾车冲撞,其主观心态系过于自信的过失,王巍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造成5人死亡、27人受伤,其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虽然王巍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有一定悔罪表现,但其驾车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不足以从轻处罚。由于王巍的犯罪行为给其他人造成经济损失,合理请求应予赔偿,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用、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物质损失等费用。
常越峰律师补充: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常越峰律师供职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对民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征地拆迁等方面有着深入的研究,工作勤勉尽责,思维缜密,办案严谨,不畏强势,仗义执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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