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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跳车避难反被碾压而亡,应由谁来承担责任?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年10月23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生活、工作节奏也愈来愈快,汽车成为了人们的主要工具,它给我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方便与快捷,在大家赞叹社会进步,享受社会进步的同时,它也给我们带来了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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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2018年12月20日,龚某驾驶黄某所有的挂靠深安公司处且违反装载要求及安全技术性能不合格的水泥罐车从麻山镇往湘东镇方向行驶,途经某村交叉路口时,遇受害人李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从右侧路口正要驶入道路,李某为避免发生碰撞在二轮摩托车驶入路面前向后跳车摔倒在路面外,二轮摩托车在未与水泥罐车发生碰撞的情况下倒在路面慢车道内,龚某因判断失误驾车向右驶出道路并与倒地的李某发生碾压,造成李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龚某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李某的死亡应由谁来承担责任,进行赔偿?

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叶向荣律师解答:

龚某系黄某雇请,龚某在雇佣活动中对他人造成的损害,由黄某承担侵权责任;黄某作为事故车辆所有人,深安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被挂靠人,该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性能不合格及违反装载规定,黄某、深安公司应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并且,龚某因违反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他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将受到刑法的处罚。

叶向荣律师补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叶向荣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律师执业多年,具备深厚法学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代理案件取得良好法律和社会效果,取得当事人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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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交通事故  民事赔偿  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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