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行政诉讼 >> 行政罚款金额,可以协商吗?
实施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处罚后,不同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是平等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处于不平等的关系,那么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金额,能否协商呢?
网友咨询:
餐饮店不符合卫生标准,被卫生局罚款了,关于罚款金额,可以协商吗?
浙江德昊律师事务所戈大桂律师解答:
卫生局作出的罚款属于行政处罚,因此卫生局作出的处罚金额不可以协商,但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戈大桂律师解析: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特征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创设、实施和救济是行政处罚的三个主要环节。救济是行政处罚三个环节中的第三个环节,是保证行政处罚结果合法、公正的事后补救措施。行政处罚的救济主要包括行政诉讼救济和行政复议救济两种方式,特定情形下可以要求举行听证。行政处罚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有要求行政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取得赔偿。
戈大桂律师,浙江德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刑事辩护等,执业以来处理了近百个案件,为众多客户提供了法律服务,为客户挽回了大量的损失,保障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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