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公司法务 >> 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应当由谁来承担?
设立公司的前期准备中,设立人为了公司场地、设备以及资金供应而产生了一系列的债务,有的是以设立人自己的名义订立的,有的是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订立,那么当公司设立完成后或者公司设立失败后,因设立公司而产生的债务,应当由谁来承担呢?
网友咨询:
在公司筹备期间,公司法定代表人从私人手中购买价值60万的设备形成20万的欠款,有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条,该设备用于公司的经营,该欠款该有谁来偿还,公司与法定代表人是否负有连带责任,有何法律依据?
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刘鸿超律师解答:
如果公司设立成功,你可以要求公司承担债务;如果公司设立失败,你可以要求设立人承担,不限于法定代表人一人,如果设立人为两人以上的,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七十五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刘鸿超律师解析:
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过程中,发起人依法筹办公司设立的各种事务,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行为,直接影响到公司能不能成立,以及成立以后公司的状况。所以,发起人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承担法定的责任。这些责任包括:
1、公司不能成立时的责任
公司不能成立,是指发起人未能够完成设立行为,股份有限公司最终没有成立。公司无论何种原因不能成立。发起人都应当承担法定的责任。如果公司不能成立,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发起人对自己过失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发起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过程中,应当善意地履行好作为筹办人的义务,使股份有限公司能够顺利地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将依法继受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但是,根据本条规定,如果发起人在设立过程中,因为自己的过失,而导致股份有限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那么成立后的股份有限公司将有权要求发起人赔偿这些损失。
刘鸿超律师曾供职于大型国有企业,现为建纬(昆明)律所高级合伙人。主要服务于房地产开发运营、建设工程等领域,处理各类民商事纠纷,以及企业法律顾问事务等。常年为各大型房地产和建设工程企业以及相关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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