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法律顾问 >> 诽谤侵犯他人名誉权,名誉权构成的因素有哪些?
随着网络媒体、社交平台的蓬勃发展,造谣诽谤行为由线下向网上延伸。借助视频剪辑拼接、杜撰配文、捏造画外音、“深度伪造”技术等手段,造谣诽谤带来的影响波及范围更广、影响更大,很多人深受其害。那么诽谤侵犯他人名誉权,名誉权构成的因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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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侵犯他人名誉权,名誉权构成的因素有哪些?
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李艳艳律师解答:
一、行为实施了侮辱、诽谤、减损他人信用的损毁名誉的加害行为,该行为必须是特定的一人或者数人,如果对象是一类人则不构成名誉权的侵犯。例如:甲是A省人,乙对甲有私人恩怨,在与朋友聚会时公开表示A省人都是没脸没皮的人,这不属于侵犯名誉权。
二、加害行为要为第三人知晓,如不知晓,不属于侵犯名誉权。例如:甲乙是夫妻,一日甲在家中掌掴乙,并要求乙跪下认错,这一行为并非为第三人知晓,因此没有侵犯乙的名誉权。
三、加害行为造成客观的社会评价降低,如果最终客观评价没有降低,不属于对名誉权的侵犯。例如:甲乙是夫妻,一日甲在大街上,要求乙跪下认错,众人议论纷纷,都觉得这是爱的表现,给乙点赞,乙的社会评价没有降低,因此没有侵犯名誉权。
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李艳艳律师解析:
名誉权:指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对其名誉享有的不受他人不法侵害的权利。
名誉权中的信用权:信用:是对民事主体在经济上的一种客观评价。《民法典》没有单独规定信用权,但是对于信用提供了名誉权的保护,如因加害行为导致民事主体信用评价降低,则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结合个人信息权进行区分考察,《民法典》第1030条:民事主体与征信机构等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适用本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省法学会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政法法学在职研究生法,福田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曾荣获第二届深圳市公诉人与律师控辩大赛团体一等奖。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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