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抵押担保 >> 最高额抵押和一般抵押的区别有哪些,是什么?
抵押被称为“担保之王”,谈到最高额抵押,有人认为最高额抵押与普通抵押区别在于所担保的债权数额是否有最高数额的限制,事实却非尽然。那么最高额抵押和一般抵押的区别有哪些,是什么?
网友咨询:
最高额抵押和一般抵押的区别有哪些,是什么?
山东文瀚律师事务所闫明律师解答:
最高额抵押与一般抵押的区别有:
1、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作担保;一般抵押权的设定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一般抵押权是为担保已存在的债权存在。
2、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具有不确定性,在最高额抵押的情况下,只有到决算期,所担保的债权才能从不特定转化为特定,才可以确定所担保的实际债权数额;一般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是特定的,不仅表现为债权类型特定,而且债权的数额也是特定的。
3、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不适用仅发生一个独立债权的情况;一般抵押权是对已经存在的债权作担保。
山东文瀚律师事务所闫明律师普法: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山东文瀚律师事务所闫明律师解析: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是未来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起不特定债权。
虽然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形成的债权可以约定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若仅针对已经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则不适用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必然包括未来一定期间允许发生的不特定债权,该债权范围虽然可以约定,但具体担保的债权数额却无法明确,只存在 “最高额度的债权余额”,主债权不特定性是最高额抵押特殊性的法律基础;而普通担保所担保的债权是已经发生的特定债权,且该债权是独立的而非连续债权。
闫明律师,山东大学研究生,目前就职于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文瀚律师事务所,本所律师皆为山大法律系教授,本所被评为疑难案件解决中心。本律师所在团队专业刑事辩护,成员均取得了研究生导师,博士等学位。因为专注,所以专业。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