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金融证券 >> 如果因疫苗事件造成长生生物退市,股民的损失该怎么办,你怎么看?
7月25日,上市公司长生生物发布公告称将从7月16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长生生物更为“ST长生”,公司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在5%。
股民不能忍气吞声自认倒霉,长生生物公司疫苗造假早已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却并未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披露,向投资者揭示投资风险,已构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股民完全可以索赔。
因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于2018年7月18日对长生生物的全资子公司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也以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2018年7月23日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结合该案的具体情况,待证监会对长生生物因虚假陈述作出行政处罚后,股民可就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发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提起诉讼具体要求如下:
一、原告的主体资格
因上市公司长生生物虚假陈述遭受损失的投资人,包括从事证券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成为原告。
二、原告的准备工作
搜集如下资料:
1.搜集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等相关主体作出的与案件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
2.投资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
3.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
4.其他与案件相关资料。
三、受理、管辖的法院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投资人对多个被告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按下列原则确定管辖:
1.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外情形:当法院受理以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后,当事人不申请或者原告不同意追加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为共同被告,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追加的,应通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不得移送案件。
2.对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仅以自然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法院审理案件的一些关注点
(一)被告是否存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二)虚假陈述与投资人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2.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3.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1.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
2.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
3.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
4.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
5.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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