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视频>> 疫情相关律师普法视频>> 疫情期间哄抬物价治安处罚
疫情期间经营者哄抬物价,有以下几种治安处罚: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