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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保金管理办法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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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保金的规定如下:

1、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2、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5%。

3、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4、增加逾期返还工程质保金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 版权声明:该视频内容由法妞问答联合田白洁律师录制,法妞问答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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