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视频>> 建筑工程律师普法视频>> 建设工程质保金管理办法是怎样规定的
工程质保金的规定如下:
1、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2、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5%。
3、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4、增加逾期返还工程质保金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