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视频>> 知识产权律师普法视频>> 著作权的限制的意思是什么
著作权限制的意思,是指法律规定著作权人对某部作品享有充分权利的同时,在作品的利用方面对社会必须履行一些义务。包括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著作权的强制许可使用。
对著作权的限制方式:
1. 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主要体现在: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使用已发表作品;
(2)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而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发表作品;
(3)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在作品中适当引用已发表作品等。
需要强调的是,这种著作权限制方式仅令适用于已经发表的作品;创作虽已完成但作者未将其发表的作品,并不适用法律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
2. 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是指依据著作权的规定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人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比如: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中汇编已发表作品;报刊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等。
两者的区别在于,法定许可需付酬,合理使用不必付酬。
了解著作权限制的方式,可以让普通作者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合理使用他人作品,也有效的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