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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未成年有偿陪侍,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明确,“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陪侍….。”
很明显,在娱乐场所进行有偿陪侍服务是为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范畴,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进行有偿陪侍服务,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是指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
构成要件如下:
一、主体要件
从该条的规定来看,本罪主体需为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可以将本罪的主体定义为成年人,由于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因此16-18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亦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非常明确,即故意,既包括组织者明知自己是组织未成年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直接故意,也包括组织者可以按照普通人的理解推断出是未成年人而仍旧组织其进行违反治安管理的活动的间接故意。
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组织行为时并不知道对象是未成年人,但是在实施行为之后的某个时刻了解了对象的年龄,但却没有停止行为,仍让进行组织活动,那么我们认为也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
三、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即在侵犯了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及身心健康的同时,也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
打击本款规定的犯罪行为,首先能够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权利免受侵犯、身心健康不受摧残,其次可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身心健康是本罪的主要客体,社会管理秩序是本罪的次要客体。
本罪的对象是未成年人,但是与《刑法》第262条第1、2款的规定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扩大了保护的范围。
四、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
首先,组织的对象是未成年人,即组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的活动。
其次,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的活动,即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尚未构成犯罪,只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
量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