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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开始后可作为遗产管理的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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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由继承人推选遗产管理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无人继承遗产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遗嘱执行人的范围包括:

1、被继承人立遗嘱时指定的遗嘱执行人;

2、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由继承人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3、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遗嘱执行人的责任有: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 版权声明:该视频内容由法妞问答联合赵艳梅律师录制,法妞问答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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