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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面起诉离婚,法院不一定会判离。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果认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实际生活中,最普遍的情形是,原告没有或者难以举证被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列举的法定情形,只能由法官判断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据此确定是否准予离婚。一般来讲,法官对判决离婚都是比较慎重的,特别是被告不同意离婚,且没有法定判离情形的话,第一次起诉普遍都不会判离。
根据法律规定,能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