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视频>> 婚姻家庭律师普法视频>> 法律如何判定扶养关系
判断“扶养关系”的存在,客观上要求继子女对继父母进行供养、照顾以及关爱继父母,主观上要求有继续双方扶养关系的意图,即要求主客观两个要件。继父母子女关系确定时子女是否成年、继父母与生父母之间婚姻关系存续状态均不成为阻碍扶养关系认定的因素。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是否形成扶养关系,可以从扶养人与被扶养人是否共同生活进行区分,再结合经济供养、扶养时间、扶助情况、丧葬事宜等方面综合考虑。
扶养关系是在特定范围的亲属间一方须对他方承担以生活扶助、供养为内容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扶养”指对社会关系中的“弱者”进行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其含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扶养一般指平辈之间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关爱,广义的扶养囊括的主体更全面,包含长辈对晚辈的抚养、平辈之间的扶养和晚辈对长辈的赡养等多个含义。
综合《民法典》“扶养”指向的亲属既包括同辈的夫妻和(继)兄弟姐妹,又包含不同辈的(继)父母子女。从《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的立法目的来看,继承编以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为目的,身份涵盖广泛。因此“扶养”一词在立法上采纳的是广义含义,包含着长辈与晚辈之间、平辈之间的经济层面的供养和生活层面的扶助。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十五条规定,在认定继父母子女间具备法定继承人身份时应以是否存在扶养关系为判断标准。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存在扶养关系时,应依扶养时间的长期性、经济与精神扶养的客观存在、家庭身份的融合性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必要时应依职权进行调查。也即,通过扶养时间的长短、经济与精神层面扶养的客观事实存在以及家庭身份的融合性等因素综合考量来判断抚养关系的存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