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视频>> 行政诉讼律师普法视频>> 行政处罚出决定结果是否需要进行公示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就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如果作出的行政处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应当公开。如果行政处罚无效或者撤销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行政处罚案件追诉期是两年,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违法行为2年未发现的,是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行政违法事实后果来进行认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职能来对行政行为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