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视频>> 劳动工伤律师普法视频>> 哺乳期的女员工是否可以拒绝加班
哺乳期的女员工可以拒绝加班。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不只是哺乳期女职工,在非特殊情况或紧急任务下公司安排加班,员工都有权拒绝,拒绝加班不违法。
企业安排加班需要按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劳动者如不同意,公司无权强行要求加班。只有在劳动者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加班,而且加班时间有限制,安排加班后还必须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组织职工加班可不受法律规定的条件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