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视频>> 知识产权律师普法视频>> 广播权与播放权的区别是什么
播放权,亦称广播权,指通过无线电波、有线电视系统公开传播作品的权利。播放权体现了著作权人对作品传播的控制,它属于著作权人,不同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播放组织的权利。
一、广播权的特征如下:
1、广播权主体是作品著作权人;
2、广播权客体是作品,主要是文字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等。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1、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2、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3、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