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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跳过中介私下成交,应当支付中介费。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近年来,随着二手房交易需求的增加,房产中介行业迅猛发展,交易中“跳单”问题频发。“跳单”行为一般是指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在通过房产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选定房源或与买卖双方取得联系后,为规避或减少佣金,又通过其他中介公司或买卖双方直接完成交易的行为。认定是否“跳单”的关键主要有4点:
1、中介机构的委托权限,是一般代理还是独家代理;
2、中介机构是否提供了房源信息或成交机会,并且积极履行中介义务;
3、委托人是否利用了中介机构提供的房源信息、交易机会等条件,却绕过中介机构直接与卖方签约;
4、委托人是否存在以期达到不支付或少支付中介费的恶意目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