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视频>> 政策法规律师普法视频>> 终身问责制是什么意思
问责制是指问责主体对其管辖范围内各级组织和成员承担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实施并要求。
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
问责制特点:
(1)首先,它区分了责任,是谁的责任由谁来承担。
(2)其次,它重点追问的是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者,既不会“一竹篙打一船人,把所有的责任
人同等处理,更不会“只拍苍蝇不打老虎”,只是拿具体责任者问罪。
(1)第三,问责制问的是“责”,追究的是具体问题的具体过错,不问功劳苦劳,不搞将功抵过,是真正的赏罚分明。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明确六种失职失责情形实行终身问责
(1)党的领导弱化,在推进各项建设中,或者处置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等情形;
(2)党的建设缺失,党组织软弱涣散,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等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问题;
(3)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等情形;
(4)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等情形;
(5)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等情形;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是指在前五项规定之外的应当问责的情形,比如:党的政策或行政规定应问责情形、法律法规定规定的应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情形、具有问责权的机关认为有必要问责的情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