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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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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有:

一、主体。必须是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包括各级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疗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妇幼保健院(站、所)、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等。

二、行为的违规性。指医疗行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常规、规范等。

三、主观方面具有过失。即从心理上存在着的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如果主观方面不是过失而是故意,不能进入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如果主观方面属于意外也不能进入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版权声明:该视频内容由法妞问答联合颜超律师录制,法妞问答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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