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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赔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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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详情

1、挂号费;

注:包括医院门诊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等。

2、医药费;

(1)在确定医药费时,用药原则应当坚持“对症下药”,可用普通药物治疗的伤情,不用昂贵的药物。

(2)用药范围应当控制在公费医疗范畴。

(3)确定医药费用时应将处方和医疗费用发票有机结合起来审查(凡不具有针对性、可用可不用或者用于其他疾病的药品,属于不合理用药)。

注:指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

3、检查费;

(1)注意要排除重复检查和高额检查的费用(伤情必要的除处)。

(2)合理转院后,接受医院在原来检查的基础上进行的检查不可视为重复检查。

注:检查费是指为确定伤情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为治疗所需和各种医疗检查费用,如血液检查费用、透视费用、ct费用、b超费用、彩超费等。

4、治疗费;

注:即受害人接受治疗所支付的费用,如换药、打针、理疗、手术、化疗、矫形、整容等费用。

5、住院费;

(1)住院只限于伤重或者住院确定伤情和手术治疗。

(2)伤情可以在门诊治愈的受害人,是否可以得到住院费用的赔偿,应从严掌握。

注:住院费是指按住院标准入院而由医院收取的床位费、水电费等费用。

6、其他费用。

注:如器官移植、专家会诊的费用。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 版权声明:该视频内容由法妞问答联合李贺清律师录制,法妞问答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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