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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上市股票第三类上市股票的要求是:
(1)资本数额:上市申请公司实发股本额应在500万元以上;
(2)股票市价: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近6个月平均收市价应高于其票面价格的5%;
(3)资本结构:上市申请公司近1年度纳税后每股有形资产净值不低于其票面金额,且无累积亏损;
(4)获利能力:上市申请公司的盈利记录应符合标准;
(5)股权分散:上市申请公司的上市申请如获得交易所批准,其股权分布应符合相应条件;
(6)董事、监事和经理人持有股份的数额及其合计总额应符合交易所的规定;
(7)董事、监事和经理人及实际持有或控制持有股份占实发股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应将其持有的股票按交易所规定的数额或比率,委托交易所指定的机构保管,并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出售,所取得之委托保管股票凭证不得转让或抵押,且1年期限届满后,委托保管的股票应按交易所的规定领回。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第一百二十八条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