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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合议庭怎么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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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撤销判决。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①主要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职权的;

⑤滥用职权的;

⑥明显不当的。

(3)给付判决。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4)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

在五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一是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是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三是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四是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五是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5)变更判决。

(6)履行判决。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 版权声明:该视频内容由法妞问答联合张保刚律师录制,法妞问答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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