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视频>> 金融证券律师普法视频>> 私募基金投资者权利有哪些
1. 知情权(信息披露)
知情权是投资者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投资者重要权利之一。知情权可保证投资者充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是帮助投资者与管理人最大程度消除信息不对称性的有效手段。通过行使知情权,投资者可以确认基金是否正常运营,及时发现问题,确定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是否有不当行为,从而在此基础上作出判断和决策,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保护基金和投资者的自身利益。
2. 监督权和建议权(适用于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
《合伙企业法》对监督权和建议权仅给出原则性规定。《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因此,LP 应考虑在 LPA 中增加关于监督权和建议权的相关约定。如果 LP 本身是 FOF 基金或者是国资背景的企业,积极行使监督权和建议权可以使FOF 基金的 GP 免于被认定为未尽到信义义务,也可以使国资背景的出资人免于因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投资参股后未行使相关权利而被追责。
3. 获得收益的权利
如果说知情权是投资者所有权利的基础,那么获得收益就是投资者的终极目标。基金合同中应列明私募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契约型私募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列明分配的基准、次数、比例、时间,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通知以及收益分配的执行方式。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合伙协议(LPA)应列明利润分配原则及顺序、利润分配方式等。
4. 不确定的权利 - 投决会(适用于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
LP 是否有权参与投决会是市场上一直争论的话题。投决会顾名思义,指负责基金投资决策事项的议事机构,通常既包括对投资事项的决策,也包括对退出事项的决策,部分 LPA 中还会赋予投决会一些经营管理的权限。投决会的构成以 GP 委派为主,但部分政府引导基金或者出资比例较高的LP 也会向投决会委派委员,有的甚至对重大投资事项有一票否决权,虽然从国15资监管和风险控制的角度看有一定商业合理性,但仍然存在被认定为 LP 执行合伙事务进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风险的可能。此外,市场上还有一种较为常见的情形,政府引导基金或者出资比例较高的 LP,虽然不向投决会委派委员,但通过投决会审议前的事先同意或投决会审议通过后还需通过该 LP 同意的约定,同样存在上述风险。
5. 私募基金投资者约定的其他权利
契约型私募基金主要通过合同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合伙企业型私募基金主要通过合伙协议来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合伙企业法》本身对于 LP 权利的约定相对简单,因此私募基金的基金合同为 GP/ 管理人和投资者之间留出了足够的自行约定的空间。一方面,投资者可以通过约定权利将法定权利进一步细化,将原则性的法定权利变为具体且可执行的约定权利;另一方面,投资者可以通过在基金合同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权利进行约定,从而形成对法定权利的补充,形成完整的商业和法律逻辑。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