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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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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是: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1、先有抵押权后有质权

若该抵押权未登记,则因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登记的抵押权虽成立在前,质权的效力也应优先于抵押权。若当事人将该抵押权进行了登记,该抵押权的效力自然优先于质权的效力。

2、先有质权后有抵押权

在一般情况下,设定质权后不宜设定抵押权,若当事人同意于出质的财产上再设定抵押权时,质权的效力应优于抵押权,不问该抵押权是否办理抵押权的登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 版权声明:该视频内容由法妞问答联合马戎律师录制,法妞问答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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