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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权转让登报公告方式通知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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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可以的。

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但关于债权人应用何种形式通知债务人,现行《民法典》第546条未作限定。一般来讲口头、书面及其他形式均可,有据可循的最佳;特定情况下,还可用公告形式。公告是一种事实上的推定,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即时间经过,推定债务人已收到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为保护债务人利益,对公告通知形式的适用应从严掌握,一般对债务人人数众多或债务人住所地不明,无通讯方式可以取得联系的情况,方可采用公告形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 版权声明:该视频内容由法妞问答联合杨丹丹律师录制,法妞问答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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