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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出让金缴纳规定是:
1、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2、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
3、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按第一条标准执行
4、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