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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营养费赔偿标准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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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营养费的根据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的意见,其中最重要的根据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虽然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只能作参考,但实践中这一意见常常是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确定营养费给付的重要依据。

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需要增加营养的情况:

(1)外伤或手术时出血较多者(一般要400毫升以上)。

(2)年老体弱受伤较重者。

(3)消化系统功能障碍者,如胃肠部分或全切除、肝脏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或全部切除等。

(4)其它原因致消化吸收功能障碍者。

(5)不能正常进食,需要鼻饲者,如休克、植物人、昏迷。

(6)较大面积烧伤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 版权声明:该视频内容由法妞问答联合湛晋金律师录制,法妞问答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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