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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色情内容给未成年人,毋庸置疑是违法的,严重的还会构成犯罪。
吴某1997年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2016年3月,吴某通过QQ购买淫秽视频云盘账号后,在QQ空间发布广告,吸引网民购买云盘账号。
期间吴某以每个云盘账号五元至十元的价格,通过QQ将含有淫秽视频的65个云盘账号及密码出售给13岁的马某,后马某向于某、梁某、张某出售了账号。
一审判决吴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云盘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吴某向未成年人马某出售65个百度云盘账号,仅其中3个就含2254个淫秽视频,且马某又向他人进行了传播。根据吴某传播淫秽物品的数量、传播范围、传播对象涉及未成年人等情节,其行为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当今社会在利益的驱使下,社会上许多人是非标准十分的模糊,缺乏社会责任感,很多网络新媒体为了吸引眼球,让低俗网络小说、甚至色情网络视频在网络传播,混淆着大众的视听。
而未成年人辨别是非能力弱,模仿能力却很强,这些不良信息潜移默化地对青少年学生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条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禁止传播色情内容给未成年人,意在净化文化环境,守护未成年人的精神家园。
此外,《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了第五十二条,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其中特别增加禁止“持有”,这是一个重大变化。在一些国家,持有、浏览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色情制品,将构成犯罪,我国原来对此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本次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明确禁止“持有”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色情制品,加强了对此种侵犯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
新法速递: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条,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