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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离婚的标准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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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破裂。而关于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是指夫妻之间存在下列情况: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的。

6、包办、买卖婚姻。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

9、一方重婚。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

13、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版权声明:该视频内容由法妞问答联合张迪律师录制,法妞问答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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