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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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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人收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书,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一、申请复议。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书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提出。

二、申请复核。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三、向检察院投诉。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投诉。

四、拒绝自诉。公安机关以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到法院自诉为由不予立案的。被害人坚持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

五、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检察院不予起诉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

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 版权声明:该视频内容由法妞问答联合朱哲雨律师录制,法妞问答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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